宋代吏人授官的一项规定。即“年劳补官法”,见该条。
军事幕职名。宋置,见“参谋官”。
罪名。指官员或诸侯王、列侯违抗、搁置皇帝诏命。西汉武帝时始立废格、诅诽之法,多从重判处,或至于死刑。
①年老辞官。《左传·隐公三年》: “桓公立,乃老。” ②上公,元老大臣别称。《礼记·王制》: “属于天子之老二人。”郑玄注: “老,谓上公。”③官名。战国秦置。即乡官伍老。《睡虎地秦墓竹简 ·傅律》:
官名。春秋郑国置。史官“内史”别称。《郑大内史叔上匜铭》:“郑大内史叔上作叔㛣匜。”西魏、北周时为内史中大夫的别称。
乡自治组织的议决机关。北洋政府大总统袁世凯在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停办各级地方自治,袁世凯死后,北洋政府复于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规定如下:乡为法人,受县
特种司法人员选拔机构。北洋政府时期,称东省特别区域的法官为特种司法人员,其甄拔由“甄拔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充任;委员六人, 监试委员一人, 均由司法总长选任。凡有下
官名。北魏置。为统兵官,多作为副佐随主将出征或镇守,地位与太守相似。《刘玉墓志》:“义成王南讨长安,以(刘玉)祖可洛侯名家之孙,召接为副,充子都将。”(《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二六一)孝文帝太和十七
地方行政区名。明清对世袭土官所管州之统称。元朝已有土官掌州事者,至明,始分流土。以别于流官所辖之州,故名。广西、云南等省设有。与州平级,长官为土知州。其他职官及品级均同于内地之州,有州同 (州同知)、
参见“同考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