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二二>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

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

北洋政府选拔县级司法官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五月一日公布的《县司法公署审判官考试任用章程》的规定关于县司法公署审判官的考试由各省高等审判厅厅长于省会组织典试委员会执行。典试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任,典试委员十人,由委员长延聘或委任;监试委员四人,由委员长延聘或委任。凡年满三十岁以上的中国男子,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审判官考试:一、国内外公私立大学、专门学校修法律学三年以上得有文凭者;二、曾任帮审员或承审员一年以上,经正式委任者;三、曾任各法院书记官长、民刑事记录书记官满一年以上,并经司法部任命者;四、在前清曾充任各官署刑幕五年以上,并有原官(或现任本省荐任以上官)证明者。考试科目为中华民国宪法、暂行新刑律、民法、商法、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法院编制法、关于司法部分各项现行法令、设案判断。考试分笔试与口试两种:笔试考以上各科目,口试考以上第二至第五各科目。考试前先行甄录,试论文一道。录取者须先行学习五个月;检察厅一个月,审判厅刑事庭一个半月,民事庭和民事执行处一个半月,审判厅书记科一个月。期满成绩优良者,由高等审判厅以厅令委派试署各县审判官;成绩欠佳者延长学习期限。试署满一年后,经高等审判厅考核称职,呈请司法部任命;成绩欠佳者,延长试署期或撤销其审判官资格。

猜你喜欢

  • 官名。又称“大理” 或“大司理”。治狱官。相传大禹时皋陶为理。春秋时晋、齐等国置。《国语·晋语八》: “昔隰叔子违周难于晋国,生子舆为理,以正于朝,朝无奸官。”韦昭注: “理,士官也。”《左传·昭公十

  • 礼直官

    吏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太常寺置,其下又设副礼直官,掌有关细务。流外官名,宋置于太常礼院,掌礼仪之事。礼直官自补副礼直官后,六经大礼,出西头供奉官。

  • 扶侍局

    官署名。南朝梁置,为东宫诸局之一。

  • 南蓟科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 官伐

    官职、门第。《后汉书·郑玄传》:“玄笑曰:仲尼之门,考以四科,回、赐之徒,不称官伐。”《新唐书·张说传》:“儒以道相高,不以官伐为先后。”

  • 廪市署令

    官名。隋司农寺有廪市署,置令及丞,掌仓库储藏和市场交易。所属有京市肆长四十人。唐代废廪市署,置诸市署令,属太府寺。

  • 达于吏理可使从政科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于吏治类科目。元和元年(公元806年)诏举,陈岵及第;元和三年(公元808年)诏举,萧睦及第。

  • 知监事

    见“监使”。

  • 提举南京榷货司

    官署名。金朝置,掌发卖香茶盐引。宣宗贞祐四年(1216)置。设提举、同提举、勾当官,秩从五品、从六品、正九品。官署名。金宣宗贞祐四年置,掌南京专卖之事。见《金史·百官二·提举南京榷货司》。

  • 漏刻博士

    官名。①隋朝始于秘书省太史曹置。掌教漏刻生。唐朝秘书省太史局沿置,初有二十员,流外二品; 肃宗乾元元年(758)改太史局为司天台,置六员,从九品下,掌知漏刻教漏刻生。明朝钦天监(司天监)置六员,后革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