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参事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属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无定额,奏任。分任本院法律法令之起草与审议。
唐中宗时,安乐公主、太平公主等,皆开府而主府;其官多出屠贩,纳钱售官,降墨敕叙封授之,因此,号称斜封官。见《唐书·安乐公主传》。
见“福晋”。
满语官名。汉译为“监察御史”。
官名。北宋置,属东班诸司使,多不领本职,仅为武臣迁转之阶。真宗咸平元年(998)定为同七品,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改从七品。徽宗政和二年(1112)废。
清朝兵部武库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官名合称。唐朝十六卫大将军之副贰,每卫二人,从三品。宋朝为从四品,无定员,以宗室或武臣为之,皆空官无职掌; 南宋多不除授,孝宗隆兴(1163—1164)中复置,为武臣之馆阁职。
吏员名。汉代置于郡,《汉书·王尊传》记王尊“除补书佐,署守属监狱……。复召署守属治狱,为郡决曹史。”颜师古注:“署为守属,令监狱主囚也。”是守属为一固定职名。又《隶释》五《巴郡太守张纳碑阴》题名有守属
官名,汉置,为州尹之副,佐州尹治京都地区。见《后汉书·百官志五·州》,参看“州尹”条。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非常制,统领南京道诸路兵马。
即“宣慰使司”。官署名。元置,掌军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宣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上报省。边境有军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只为元帅府。见《元史·百官七·宣慰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