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典二二>历史百科>古代官职>高等审判厅

高等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元年(1909)后各省渐设。每省省城一所,大商埠距省城远者得设分厅。掌全省诉讼,审理不服地审厅一审、二审判决上告案不属大理院宗室觉罗一审案。置厅丞一人。下设民科一庭,刑科一庭,各置推事三人。另置典簿一人,主簿二人,录事四至六人。分厅除不置厅丞外,余同。附设高等检察厅。


官署名。清未置于各省省城,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规定全国设高等审判厅共二十二厅,各厅设厅丞一人,秩正四品;推事六人(民、刑事庭各三人),秩从五品;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从七品;录事四人,秩正九品;山西厅增设看守所官二人,秩从八品;此外并可酌设承发吏、庭丁各员。本厅审判,于重罪为第二审,轻罪为终审,采取合议制,以推事三人合议执行。北洋政府沿置,旋改厅丞为厅长,设推事若干人掌理审判事务。主要审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第一、第二审的判决而上告的案件,或不服地方审判厅的命令,按法律而依法抗告的案件、厅内设置庭数,依事务繁简决定,庭长由推事兼任。审判依清末之制采取合议制,由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执行。但审理上告案件时,厅长得根据所审案件情形,临时增加推事至五人。合议庭以庭长为审判长。厅内置书记厅,设书记官长一人,分置总务处和民刑事处。总务处分设文牍、统计、会计三科,民刑事处分设民事、刑事两科。

猜你喜欢

  • 左三护军府护军

    官名。同“左一护军府护军”。

  • 右署郎

    官名。东汉光禄勋属官右中郎将所主郎官统称,包括中郎、侍郎、郎中,皆无员。官名,汉置,其长官为右中郎将,俸比二千石。右署郎包括:中郎,俸比六百石;侍郎,俸比四百石;郎中,俸比三百石。除议郎外,郎官皆掌值

  • 法曹掾

    官名。北齐清都郡,邺、临漳、成安三县所设法曹之长官,诸州府所设法曹之属官。官名,也省称法曹,汉置,为法曹长官,掌邮驿科程事。其后,魏晋至隋多沿置,然所掌与汉不同,掌狱讼罪法事,隋以后无。

  • 副教授

    大学教员名 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副教授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院(所)研究得有博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证书而成绩优良,并有有价值之著作者;任讲师三年以上著有成绩,并有专门著作者;具有讲师第一款

  • 兵匠案

    官署名。北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工部置,掌修造器甲工匠之事。南宋因之。

  • 提举富宁库

    官署名。设于元世祖至元二十七年(1290)十二月,秩从五品。分掌万亿宝源库出纳金银之事。简称富宁库,属户部。设提举一员,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 (从七品)。

  • 掌货贿中士、下士

    官名。货指金玉,贿指布帛。《周礼》秋官之属有掌货贿中士十六人,原文职掌阙载。贾公彦注:“在此者,盖掌邦国所致货贿,但官阙,不可强言也。”孙诒让《周礼正义》说:“《国语·晋语》云:‘王者成其德,而远人以

  • 司书上士

    官名。西魏、北周天官府司会中大夫属官,正三命。《周书·颜之仪传》:“世宗以(之仪)为麟趾学士,稍迁司书上士”。隋文帝开皇元年(581)废。官名。《周礼》天官之属有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所掌与司会略同

  • 步军校

    官名。清朝八旗步军营之基层武官。额定满洲一百九十二人,蒙古、汉军各七十二人,共三百三十六人。正五品,分掌各旗步军,负责警夜、清道、诘奸等事。武官名。清置于步军营,八旗每旗满二十一人,蒙古、汉人各八人,

  • 司行下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置,北周沿置。秋官府宾部中大夫属官,正一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 罢。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有行夫下士三十二人,掌邦国传递之小事。北周仿《周礼》之制置司行下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