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
十六国时期汉(前赵)所设职官。刘聪即位后,于嘉平四年(314)定官制,设丞相(后改为相国)、太师、太傅、太保、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马,史称“七公”,分别由刘粲、刘景、王育、任煿、马景、朱纪、刘曜担任。
十六国时期汉(前赵)所设职官。刘聪即位后,于嘉平四年(314)定官制,设丞相(后改为相国)、太师、太傅、太保、大司徒、大司空、大司马,史称“七公”,分别由刘粲、刘景、王育、任煿、马景、朱纪、刘曜担任。
蒙古语音译,又译古列格、古列干,意为“女婿”。古代蒙古社会有女婿入赘之习俗,为母权制关系一种遗俗。铁木真(成吉思汗)七世祖辈纳臣就曾于巴儿忽部为赘婿,其本人9岁时,亦曾留在弘吉剌部德薛禅家为婿。102
见“海青牌”(1939页)。
元朝末年官吏勒索财物的名目。见“撒花钱”(2492页)。
16至18世纪乌兹别克人创建的布哈拉、希瓦、浩罕三汗国的统称。居民大都操乌兹别克语,信仰伊斯兰教。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也很发达。19世纪下半叶,相继为沙皇俄国吞并。参见“乌兹别克汗国”(351页
意为丈地税。又译塔纳比。19世纪60—70年代,阿古柏占据南疆时对棉田、果菜园和草地征收的一种赋税。一塔纳甫(约合43平方米)每年征收1至20腾格(银币)。清军收复南疆后被废除。
?—310十六国时期汉国(前赵)王子。新兴(治今山西忻县)匈奴人。汉国创建者※刘渊子。河瑞元年(309),封齐王。次年,父临终前,委为大司徒,受遗诏辅政。与鲁王刘隆、北海王刘乂并称“三王”,总强兵于内
五代后梁时南诏大长和国肃文太上皇帝郑仁旻年号。约913—916年,凡4年。
※西羌的一支。或说为东汉时※钟羌的分支部落且(旦)昌所领部落发展而来。魏晋南北朝时,分布于今甘肃南部白龙江中上游一带。《北史·宕昌传》载:其族皆以姓别自为部落,酋帅皆有地分,不相统属。其民以畜牧为业,
契丹传统祭俗。《辽史·国语解》:“凡出征,以牝、牡麃各一祭之曰,诅敌也。”反映出契丹游牧生活习俗。
明置。永乐三年(1405),湖广都指挥佥事谢凤等招抚答意苗民,苗族首领石各野等内附。设答意长官司,以石各野为长官,给印章,赐冠带、袭衣、钞币,蠲免其民租徭等。隶贵州宣慰司。其地为苗族聚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