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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坝

藏语音译,意为“盗匪”。见于清代史籍,指西宁廓罗克、四川瞻对等地藏族之在里塘、巴塘纠众抢掠往来商旅及贡物者。乾隆十一年(1746),制订惩处条例,规定:抢劫财物为首者以三九罚,从者以一九罚,赔失主;伤人命者,抵偿;牵线与窝藏者同罪;该管土司、土目纵容失察者,分别记过降革,仍照讳盗例议罚。刊刻藏、汉字木牌,置于瞻对等地要路晓示。五十七年(1792)又令各该处呼图克图于所属紧要之处,派藏兵轮流巡防。如仍有“夹坝”出没,即将该呼图克图等交还达赖喇嘛分别严惩。后,夹坝案件屡起,原各卡额兵不敷巡缉。五十八年复于孔道处设卡房,派土目、土兵巡查。过往差使及赴藏使官,但由西宁都统处酌派青海蒙古、西宁藏族沿途护卫,又令里塘、巴塘土司拨兵护送。实心缉捕者,分别奖赏,防范不严,财物被盗者,除令营官、土司赔缴外,奏明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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