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残
见“蒲昌县”(2319页)。
见“蒲昌县”(2319页)。
见“忽把卫”(1488页)。
藏语称“米波”或“米泼”,意为“人租”。旧时西藏封建领主对农奴的一种剥削方式。原西藏地方政府规定,凡不种领主庄园份地的※差巴、※差若、※谿卡囊生,因不能直接为领主支差和乌拉,从15岁至60岁每年需向所
布朗语音译。意为“村社公有地”。村社土地分为两部分,大部分每年定期分配给各户使用,其余部分属村社公有地,由村寨头人管理。
①(1792—?)清医士。四川省定远县(今武胜县)人。回族。为人忠厚和蔼,常以医术为邻里服务。贫苦者多所受益。其精于长寿之道。光绪元年(1875)已83岁,子孙繁衍,五世同堂,耳聪明目,尚能劳作,人称
清地名。位于辽宁省中南部,顺治十年(1653)置。境域东西150里,南北120里。东至凤城,西至锦州府广宁县。晋、隋属高句丽。唐属盖州。辽置海州南海军,属东京道。金为澄州。元属辽阳路。明置海州卫,隶辽
见“乌厉屈”(332页)。
见“上司”(114页)。
木筏。鄂伦春语音译。流行于今嫩江支流诺敏河一带,是这一地区鄂伦春人过去使用的一种交通工具。以十几根粗木杆绑成排,用作水上运输东西或摆渡等。
?—1867清代新疆维吾尔族阿訇。旧译陆希武田。库车人。和卓谢伊合尼札木丁第三子。同治三年(1864),库车农民发动反清起义,杀办事大臣萨灵阿以及库尔班等伯克,欲迎奉原叶尔羌阿奇木、库车郡王爱玛特,遭
483—497北魏太子。字元道,又字宣道。鲜卑元氏(拓跋氏)。孝文帝※元宏长子。生而母死,由冯太后抚视。太和十七年(493),立为皇太子。十九年,奉诏赴平城奔太师冯熙之丧,其进止礼仪,皆是父所定。父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