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漠河卫
见“脱木河卫”(2081页)。
见“脱木河卫”(2081页)。
托忒语,“临时”之意。准噶尔统治天山南路时在南疆各城征收的一种赋税。无一定数额。每城或4千、5千腾格(白银1两)不等。据说此税是供准噶尔官员充当差使时的经费。
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亦作乌古孙、温古孙、乌孙。居上京路(治今黑龙江阿城县白城)。金朝建立后,居地有变动。有的迁到临潢府(治今内蒙古巴林左旗林东镇南波罗城)。
即“高彪”(1908页)。
过去云南景颇族地区村寨头人称谓。最早具有长老性质,村寨内较大的姓氏通常都有一人,由同姓人众推举能联系群众,具有处理公共事务能力者担任,但须经山官认可,由山官赠刀一把,表示授权管理寨内事务。其职责是协助
即“兀鲁兀”(109页)。
前120—前49汉族。西汉楚王刘戊孙女。武帝天汉元年(前100年),因※细君公主死,奉命赴乌孙和亲,嫁军须靡(岑陬)。史称乌孙公主。岑陬死,其从兄弟肥王翁归靡继位,依乌孙俗,复改适之。生3男2女:长男
即“太鲁水”(273页)。
?—1682清代蒙古王公。喀尔喀部人。博尔济吉特氏。元太祖※成吉思汗二十世孙,※硕垒乌巴什珲台吉第三子。为喀尔喀西路台吉,隶札萨克图汗部。康熙三年(1664),札萨克图汗旺舒克为同族罗卜藏台吉额璘沁所
清朝律令。道光十八年(1838),为移住青海湖周围“番族”而制定。共8款:一、遵界址住牧,不准侵占别族地土。二、番民外出打牲,百户百长须严加管束。三、宜照现在清查户口住牧,不得再引玉树“番众”进驻。四
即“硬杆犁”(219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