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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鲁忽赤

蒙元时期蒙古官名。又译“札鲁花赤”,“札鲁火赤”,“札儿忽赤”。蒙古语音译,《元朝秘史》释为“断事官”,其长曰“也可札鲁忽赤”,意为“大断事官”。1206年蒙古建国后始置,掌财赋,治政刑,主分封,会决庶务。位高至尊,有“丞相”之称。入元以后,政事归中书省,札鲁忽赤由总揽各种政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变为司法长官。元朝设大宗正府,置札鲁忽赤专主蒙古公事,兼理刑名。《元史·百官志》:“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员额多时达40余人。中书省亦设断事官专掌刑政。枢密院以及四川、湖广、江西、江浙、岭北等行枢密院置断事官,掌处决军府之狱讼。诸王、功臣分地内也置断事官,管治本部百姓。宣政院,太禧宗禋院等也曾设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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