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党项
见“雪山党项”(2036页)。
见“雪山党项”(2036页)。
清末民初彝族土司。又名如底阿郭。土官日郭如底之子。清末袭职,任四川凉山阿都正长官司兼副长官司(治今四川凉山州普格县西北鱼水坡)长官。宣统三年(1911),支持西昌黄连关第十三民团副团长张耀堂反清起义,
蜡染古名。南方少数民族工艺技术之一。宋代已见记载:“以蜡刻板印布,入靛缸渍染,名点蜡幔”(《溪蛮丛笑》)。蜡染工艺制作方法,先置蜡于小锅中,加温溶解成液态,用蜡刀蘸蜡液绘于布上。经染色,变成蓝、灰、红
意谓遗产税。又译塔里卡拉。19世纪60年代阿古柏占据新疆时强制推行的税制之一。其制:人死后由税吏时对其遗产进行评估,按规定收税2.5%至5%。因税吏经常高估、冒估,故税额远远超出此比例。清军收复南疆后
参见“怀信可汗”(1117页)。
见“懿德皇后之诬”(2586页)。
宋明清时期指由朝廷专买专卖,供给甘、青等地少数民族易马之茶。对称为私茶。其制,于四川北部巴州、陕西汉中一带产茶区域,设茶仓、茶课司、茶局批验所,将所收茶官运或商运至各茶马司收贮,供官方交易使用。广义“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宗教法官。一译哈毕吐拉。和田人。初曾赴麦加朝圣。咸丰七年(1857)归国。同治三年(1864),乘库车爆发农民起义之机,与和田阿奇木伯克子海孜那奇勾结,举事,被举为“帕夏”(王)。引兵
藏语音译,①意为“管家”。解放前四川甘孜藏区德格土司辖区专门管理土司财政收支及境内赋税收入的人。由四大※“涅巴”(管家)中选1人担任。另设副职1人,专管土司家内部的收支与物资的保管。除任“涅巴”时土司
僜语音译,意为“当家人”、“头头”。解放前僜人社会中的蓄奴主。占有较多的土地、铁质工具等生产资料,普遍多妻。除少数外,一般都参加少量劳动,与家庭其他成员和奴隶共住一个长屋,吃穿无甚大差别。对妻子和奴隶
见“伯蓝也怯赤”(10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