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赉璊
? —1780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王公。吐鲁番人,札萨克郡王※额敏和卓长子。乾隆十七年(1752),授三等伯克。二十一年(1756),晋公品级。二十三年(1758),奉命赴库尔勒、布古尔(今轮台)办理多伦移民事务。次年入觐,受赐于乾清门行走。二十七年(1762),授一等台吉,率子玛驽启雅尔护南疆维吾尔族农民至伊犁屯田。三十年(1765),随清军镇压乌什赖和木图拉起义。四十二年(1777),袭父多罗郡王爵。嗣因向属众科敛银两,强征幼女获罪。解京,降贝勒。使居京师,授一等侍卫。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王公。吐鲁番人,札萨克郡王※额敏和卓长子。乾隆十七年(1752),授三等伯克。二十一年(1756),晋公品级。二十三年(1758),奉命赴库尔勒、布古尔(今轮台)办理多伦移民事务。次年入觐,受赐于乾清门行走。二十七年(1762),授一等台吉,率子玛驽启雅尔护南疆维吾尔族农民至伊犁屯田。三十年(1765),随清军镇压乌什赖和木图拉起义。四十二年(1777),袭父多罗郡王爵。嗣因向属众科敛银两,强征幼女获罪。解京,降贝勒。使居京师,授一等侍卫。
见“叶孙脱”(539页)。
金、元时表示武职品级的称号。金代吏部选官时,非进士出身所授之官皆称武散官,谓之右职,或右选。右职升进以军功为优,皆循资渐升,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元多袭金制,建官之初,散官例降职事二等。至元二十年(12
见“头克汗法典”(632页)。
清代外札萨克旗之一。乾隆十八年(1753),汗车凌族子额布根随汗归清。十九年,封札萨克一等台吉,建旗。初驻牧扎克拜达里克(喀尔喀赛音诺颜部内)。继迁额克阿喇勒,额尔齐斯。二十三年(1758),定牧于科
即“水达达路”(424页)。
见“整庄”(2547页)。
傈僳语音译。亦称“司扒”或“搓吾”。解放前云南怒江傈僳族的村寨头人。每个村寨皆有1人。由村寨中孚众望的长者担任。通常非世袭,亦不经过民主选举。职责是:对内排解纠纷、领导生产、主持祭祀,充当男女结婚证人
参见“三教理”(50页)。
地名。位于今辽宁省中部,锦州市东北。清康熙三年(1664)置。治今北镇县。辖域东接辽阳,西与北抵边界,南临渤海。汉置无虑县,属辽东郡。后魏属营州东境。唐置巫闾守捉城,属营州。辽置显州奉先军,属东京道。
见“耶喜图丹旺秀”(13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