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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待遇条例

袁世凯政府为维护蒙古封建秩序,笼络蒙古王公贵族,争取蒙古王公拥护而采取的安抚措施。先有蒙古王公那彦图等拟定对蒙古王公贵族和喇嘛活佛待遇11条,呈送袁世凯,经民国政府参议院讨论,删除2条,保留9条,通过。1912年8月19日正式公布,内容为:嗣后各蒙古均不以藩属待遇,应与内地一律,不使用“理藩”字样;各蒙古王公原有管辖治理权一律照旧;蒙古汗、王公、台吉、世爵照旧承袭,在本旗内所享特权照旧无异;副都统及总管任职为世袭;蒙古各地呼图克图、喇嘛等封号仍照其旧;蒙古对外交涉及边防事务归中央政府办理。蒙古王公世爵俸饷应从优支给;察哈尔八旗游牧之地及已开垦设治之处仍旧设置,为蒙古王公筹划生计之用;蒙古人通晓汉文并合法定资格者即任用京、外文武各职。此条例成为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对蒙古统治的基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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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见“耶律何鲁扫古”(1329页)。②见“萧陶隗”(1998页)。

  • 来宾馆

    十六国时期前秦专门用来接待远方来客、怀柔诸族豪酋之宾馆。东晋永和十年(354),以乞没军邪遣子入侍,苻健遂下令于长安(今陕西西安西北)平朔门置来宾馆以处之,后遂用以接待远来的诸侯首领及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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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奥里

    原为※奚族部族名,后作姓氏。一作奥理。为※五部奚之一。据《辽史》,奚于太祖五年(911)为契丹征服,入辽后,是部仍沿此称。至统和十二年(994),与※梅只部、※堕瑰部合并,名依旧。为圣宗时34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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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9清朝将领。满洲镶红旗人。姓他塔喇氏。字乐初。同治五年(1866),累官山海关副都统。七年,迁广州将军。光绪十年(1884)返京,授正蓝旗蒙古都统。十四年(1888),授杭州将军。次年卒于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