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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戊戌变法期间,清政府颁布的关于奖励科学发明、提倡工商业的法令。1898年7月12日(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发布,共十二款。主要内容:对能采用新法制造船械枪炮等器,并超出西方各国者,或采用新法,兴大工程,有利于国计民生者,均颁特赏,并许其集资设立公司开办,专利五十年;如能造新器切于人生日用之需,其法为西人所无者,给工部郎中实职,许其专利三十年;如能仿西人之法,造成各器者,给工部主事职衔,许其专利十年;如有著新书,贯通中外学政,深明治体,纲举目张,切实可用于今日者,或能博徵时务,发明经义,原原本本,有功圣教者,赏翰林院编检职,或派往各省学堂任总教习;著有新书发明专门之学,赏给官职,其书准自刻,专售二十年;如有独捐巨款,兴办学堂、藏书楼、博物院,或独捐及募集巨款,开辟地利若干,建设枪炮厂,视其规模及作用,分别授予官职及奖励。以上各项发明创造,均需经总理衙门查核,确属新书、新器方可给奖;若有假冒,一经查出,除撤销奖案外,仍当严示惩创,已得官者革职治罪,未得官者,另行酌罚重款,禁锢终身。这个章程以法令的形式公布于众,它第一次从法律上承认了中国民族资本工商业的合法性和发明创造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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